南 京 财 经 大 学
南财大人字[2004]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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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聘任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本校各部门:
《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聘任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南京财经大学
二00四年六月六日
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聘任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国内外的学术联系,促进学科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,改善校内教师队伍的总体构成,改革教师管理模式,实现教师资源共享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聘请对象 1、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,可聘请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的境外学者、本学科领域国内权威专家担任名誉教授; 2、可聘请以下专家担任客座教授: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及社会活动家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审组成员、教育部专家组成员等; 3、可聘请以下专家担任兼职教授: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教授、国家和省部及相关部门重要管理专家、大型企业著名企业家。
第三条 受聘人条件 1、热爱国家,热爱教育事业,品行高尚,愿为我校的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作贡献; 2、教学、科研人员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(其他人员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); 3、除知名专家学者外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; 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、各院系根据教学、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,提出拟聘申请,填写相关表格,并附本人简历及相关证书复印件,报人事处审核。 2、人事处负责审核材料,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工作任务需要,提出初步意见。 3、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材料,报分管校长审批。 4、聘请境外学者担任名誉教授需按教育部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;聘任客座教授,学校按学科进行总量控制,每个学科2—3名;对于兼职教授,学校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是否聘任。 5、经批准聘用兼职教授,可由人事处、院(系所)及本人三方签订工作协议,确定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和有关待遇。
第五条 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受聘仪式,由学校或院(系所)组织。其中,授予境外学者的名誉教授仪式,一般在中国境内举行;确需在国外授予的,可委托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代授。 第六条 具体任务 1、指导学科建设,参与筹建新专业,新增博士点、硕士点工作; 2、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; 3、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,指导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; 4、承担紧缺课程、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; 5、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、省部级重点教研项目或科研项目; 6、举办学术讲座。
第七条 管理 1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以学校管理为主;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由学校和院(系所)共同管理,其中客座教授以学校管理为主,兼职教授以院(系所)管理为主。 各院(系所)要加强联系,积极创造条件,通过实质性工作,充分发挥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作用。 2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开展工作(如举办学术讲座,进行学术交流,指导学科建设等);兼职教授至少每年在学校承担1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。
第八条 考核 1、名誉教授为荣誉性学术称号,一般不定期限。 2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年。到期如不续聘,则自动终止。 3、各院(系所)在年底前根据工作任务协议及其他有关要求对聘任的人员进行考核,并将考核材料报人事处。考核不合格者自动解聘;贡献突出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;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。 第九条 待遇 1、名誉教授、客座兼职教授承担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工作,其酬金及来校期间的交通、住宿等费用由学校负责。 2、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承担教学、科研工作,其酬金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参照有关标准或按协议由学校审核发放;来校期间的交通费、住宿费由院系处理。 第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1 荣誉教授.doc
附件2 客座教授.doc
附件3 兼职教授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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